1.銷毀、處理有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品,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,并征得當?shù)毓?、環(huán)保部門同意方可進行,嚴禁隨便堆放和排入地面、地下及任何水系。
2.及時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化學品的廢舊容器,應依照國家法律和慣例以一定方式加以處理或處置,以保護公眾的健康和環(huán)境。
3.清理過程中要制訂嚴格的操作程序和正確無誤的方法,并到指定的化學廢料處理場所進行處理。處理場所一般設在山溝、丘陵、盆地、河灘地等,銷毀作業(yè)點及附近地面,不應有石塊和含有塊狀物的土壤。
4.化學品的銷毀、處理應根據(jù)其性質及危險性,一般采用炸毀、燒毀、溶解等方法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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